預設醫療指示

團結香港基金研究發現,逾半人對晚期善終沒把握、僅約1/3市民對預設醫療指示有認知,倡議港府整合後牽頭加強推廣,或可參考康健中心的模式。

基金會委託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上月以電話訪問1,001位成年人,55%人指對處理晚期照顧和善終安排沒把握和感沒信心;而對晚期照顧的概念,有64%人較熟悉殯儀協助,僅34%的人對預設醫療指示有認知。

資料來源: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

****** 張鴻堅醫生回應 ******

預設照顧計劃 (Advance Care Planning)
    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預設照顧計劃

  1. 意思:當一個人頭腦仍然清醒時預先造好計劃,將來一旦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自己究竟希望得到怎樣的照顧。
  2. 醫療方面: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3. 財務方面:可訂立「持久授權書」。

(A) 預設醫療指示

  1. 意思:當一個人頭腦清醒時預先計劃好,將來一旦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自己「希望得到」或「拒絕接受」的醫療照顧。
  2. 好處:病人預先表達其意願,省却家人和醫生日後需要代其作出困難或痛苦的決定。
  3. 法律效力: 只有「拒絕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希望得到」則只供醫生參考而沒有法律約束力。
  4. 法例:目前只是普通法,並未有正式的成文法。
  5. 設立的程序:需要兩個證人,其中一位是醫生,以證明設立者頭腦清醒和出於自願。並無法定的表格,但一般可用醫管局的表格。
  6. 可拒絕什麽?:可以指定拒絕個別治療 (例如心肺復甦法、輸血等),也可以泛指拒絕所有維持生命的治療。但同時也可以聲明繼續接受某些治療例如胃喉進食等。
  7. 基本人道需要:即使設立了「預設醫療指示」,最基本的人道需要在任何情況下仍需繼續提供, 例如用口自然飲食、保持個人衛生、止痛药等。
  8. 修改:當設立者仍然頭腦清醒時,可隨時修改指示。
  9. 執行:由兩位醫生確定病人已永久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便可執行設立者的指示。

(B) 持久授權書

  1. 意思:當一個人頭腦清醒時預先計劃好,將來一旦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委託誰人管理自己的財產。
  2. 何謂「持久」:當一個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所有以前立下的「一般」授權書即時失效,唯有「持久」授權書持續有效。
  3. 好處:一方面授權者能預先選擇自己屬意的受託人,另一方面可省却家人經歷昂貴和繁複的法律程序去處理病人的財產。
  4. 法例:香港法律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和附例501A章。
  5. 設立的程序:需要兩個證人,一位是醫生,一位是律師。受託人也須簽署表示同意。同時必須使用501A章規定的表格。
  6. 受託人:必須年滿18、沒有破產、精神健全。可以是一個人、數個人、或者一個信託機構。
  7. 受管理的財產:必須清晰列明,不能空泛涵蓋所有財務。
  8. 修改:當設立者仍然頭腦清醒時,可隨時修改授權書。
  9. 執行:可以當設立者仍然頭腦清醒時開始執行,也可以留待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才開始執行。把「持久授權書」在高等法院註冊便可生效,法院日後有權監視受托人的操作是否符合設立者的最佳利益。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Twitter picture

您的留言將使用 Twitter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