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行的心理問題

「戰爭罪行」(War Crimes)是指對敵人、俘虜或戰事中的人民,作出違反人道的國際協議的不合法行為,包括種族滅絕、虐待戰俘、勞役平民等等。最明顯的例證乃是「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納粹德國對被俘虜的猶太人的各種不人道行為。

有人認為這類罪行發生,社會心理有兩種因素:

一、由一個權威的單位指揮批准:例如德國的SS特務組織。

二、由一個服從命令的單位執行:例如大部分犯上戰爭罪行的士兵都解釋,是因為他們絕對服從上級的指示。

不少人以為上述兩類人都是喪心病狂、毫無道德、嗜血的虐待者。但是研究指出,他們大部分人的精神健康及性格與普通人沒有太大分別;只不過在戰爭及生死邊緣情況下,他們受到壓力而作出不理性的行為。在美國著名的Milgram experiment (1991)研究顯示,一群正常的男士在實驗中以為是隨機分為「老師」及「學員」兩組。當他們收到指示,作為「老師」要對不合作的「學員」施以電擊懲罰。結果這些「老師」真是對「學員」(其實由演員扮演)執行這種暴力行為,而心裡卻相信是對「學員」有益的。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確實有一些人性格異常,例如缺乏同情心、容易冒險及操控他人(Magnus Linden等人,《軍事心理學》期刊,2019)。這種被稱為「陰暗的三合一」(Dark triad)人格,包括自戀(Narcissism)、反社會(Sociopathy)及權力饑餓(Power hungry)。由於這樣,他們容易下令加於別人超乎正常的懲罰,或者容易聽從上級命令去執行不道德的行為。很多時,就因為他們自己的情緒失控或偏見,製造了戰爭罪行。例如在2006年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士兵Stephen Green被控強姦14歲女孩及謀殺她全家人,被判有罪。在2010年的阿富汗戰爭中,美國士兵Jeremy Morlock因伏擊、謀殺平民而被判罪成。不過也有人認為,唯有這類人才能在戰爭中成功完成危險的非常任務,包括污穢或不能見光的工作(Dirty jobs)。美國艾默理大學(Emory University)心理學家Scott O. Lilienfeld認為反社會人格光彩的一面便是英雄(《人格研究》期刊,2013)。

舊約聖經的以色列人在打仗的時候,往往把敵人趕盡殺絕。若以現代社會的標準來評審,可算犯了戰爭屠殺罪行,例如「約書亞和以色列人把他們殺得慘敗,直到把他們滅絕為止,那些逃脫的人都逃進設防的城裡」(約書亞記第十章20節)。但是在昔日弱肉強食的世界中,敵對種族就是戰鬥至你死我活。假若沒有甚麼特別殘酷虐待戰俘的行為,又容許殘餘部隊逃亡,已經屬於人道了。

麥基恩醫生

戰俘的精神創傷

在戰爭中,兩方交戰的士兵會被迫投降或被生擒而成為「戰俘」(Prisoners of War,簡稱“POW”)。原始的戰爭往往對戰俘施以酷刑,以求套取敵方的資料;甚至處死戰俘以免日後叛變,更能減少糧食消耗。1949年的《日內瓦第三公約》限制各國,不得虐待戰俘,包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

二、作為人質

三、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四、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法庭宣判,而突然判罪及執行死刑。

此外,《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3條包含「在任何時候受到保護,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與公眾好奇心的煩擾。」因此不應該把戰俘的相貌及可被認出的特徵在社交媒體發放,以保障他們個人及其家人的福利,並且免於被標籤。

可惜在現實的世界裡,大多數戰俘都受到非人道的對待,例如居住的環境非常惡劣,又未必得到基本的飲食提供。有部分戰俘(尤其是女性)更成為被虐待,甚至是強姦的對象,身心受盡凌辱。近年比較引人注目的,便是「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美軍在那兒對被扣押的911恐襲嫌疑分子施行虐待的醜聞。因此,戰俘在監禁期間出現身體及精神創傷的情況非常普遍;而根據上述公約,交戰雙方必須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

根據Roy Aloni等人對以色列前戰俘的研究,發現有很大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綜合症」病徵,並且有長期的認知功能失調(見2018年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iatry,5月/6月)。此外,那些參戰的自願民兵由於缺乏訓練及心理準備,成為戰俘時,似乎比正規軍更容易出現各類精神障礙。

可惜在戰爭期間,醫療服務資源缺乏,特別在被入侵的國家更為嚴重,因為原本有的設備遭受炮火毁壞。故此在開戰時,對戰雙方不能刻意毁壞救援設施,或者以這些地方作為戰蠔;並要容許國際救援組織(例如紅十字會)加以援手。假如需要撤到另一處地方,更應該提供安全通道(「人道走廊」)運載傷者。

聖經有一段頗特別的處理戰俘記載,就在舊約申命記第二十一章11至14節,談及當以色列人戰勝敵人的時候,「如果你在俘虜中看見美貌的女子,愛上她,要娶她為妻,你就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她要剃頭,剪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整個月,然後你才可以和她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如果不喜歡她了,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到自己喜歡的地方去;你絕不可把她賣錢,不可把她當作奴隸,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現在看來似乎很不道德,但是在昔日的環境下,這種行為算得上相當人道了。在新約,戰俘往往成為奴隸被賣給有錢家庭作僕人;而保羅要求信徒:「你們作主人的,要公正、公平地對待奴僕,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西四1)。

麥基恩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