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行」(War Crimes)是指對敵人、俘虜或戰事中的人民,作出違反人道的國際協議的不合法行為,包括種族滅絕、虐待戰俘、勞役平民等等。最明顯的例證乃是「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納粹德國對被俘虜的猶太人的各種不人道行為。
有人認為這類罪行發生,社會心理有兩種因素:
一、由一個權威的單位指揮批准:例如德國的SS特務組織。
二、由一個服從命令的單位執行:例如大部分犯上戰爭罪行的士兵都解釋,是因為他們絕對服從上級的指示。
不少人以為上述兩類人都是喪心病狂、毫無道德、嗜血的虐待者。但是研究指出,他們大部分人的精神健康及性格與普通人沒有太大分別;只不過在戰爭及生死邊緣情況下,他們受到壓力而作出不理性的行為。在美國著名的Milgram experiment (1991)研究顯示,一群正常的男士在實驗中以為是隨機分為「老師」及「學員」兩組。當他們收到指示,作為「老師」要對不合作的「學員」施以電擊懲罰。結果這些「老師」真是對「學員」(其實由演員扮演)執行這種暴力行為,而心裡卻相信是對「學員」有益的。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確實有一些人性格異常,例如缺乏同情心、容易冒險及操控他人(Magnus Linden等人,《軍事心理學》期刊,2019)。這種被稱為「陰暗的三合一」(Dark triad)人格,包括自戀(Narcissism)、反社會(Sociopathy)及權力饑餓(Power hungry)。由於這樣,他們容易下令加於別人超乎正常的懲罰,或者容易聽從上級命令去執行不道德的行為。很多時,就因為他們自己的情緒失控或偏見,製造了戰爭罪行。例如在2006年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士兵Stephen Green被控強姦14歲女孩及謀殺她全家人,被判有罪。在2010年的阿富汗戰爭中,美國士兵Jeremy Morlock因伏擊、謀殺平民而被判罪成。不過也有人認為,唯有這類人才能在戰爭中成功完成危險的非常任務,包括污穢或不能見光的工作(Dirty jobs)。美國艾默理大學(Emory University)心理學家Scott O. Lilienfeld認為反社會人格光彩的一面便是英雄(《人格研究》期刊,2013)。
舊約聖經的以色列人在打仗的時候,往往把敵人趕盡殺絕。若以現代社會的標準來評審,可算犯了戰爭屠殺罪行,例如「約書亞和以色列人把他們殺得慘敗,直到把他們滅絕為止,那些逃脫的人都逃進設防的城裡」(約書亞記第十章20節)。但是在昔日弱肉強食的世界中,敵對種族就是戰鬥至你死我活。假若沒有甚麼特別殘酷虐待戰俘的行為,又容許殘餘部隊逃亡,已經屬於人道了。
麥基恩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