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歷史上有很多戰爭都出現令人髮指的兇殘行為,但是真正針對「戰爭罪行」(War crimes)的國際法例,直到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期才正式出現。1899年及1907年的《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s)主要針對戰爭中不能使用的戰鬥方法,而1864年及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the Geneva Conventions)則著重於保護非戰鬥人員。這些公約皆指出,違反規定會構成戰爭罪行。
簡單來說,戰爭罪行即是違反戰爭法的戰鬥規則及程序規範。根據聯合國關於戰爭罪的詳細定義列出的15項戰爭中違法的行為,包括了故意謀殺無辜者、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強迫戰俘或其他人在敵對勢力中服役、要求16歲以下兒童參與戰鬥、刻意攻擊平民、非法及肆意大規模破壞和侵佔財產、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攻擊或轟炸未設防且非軍事基礎設施的城鎮村莊、挾持人質、非法驅逐、移動及拘禁、蓄意攻擊(能導致平民傷亡)或過度破壞等。
要阻止上述的戰爭罪行發生並不容易!為了戰勝敵人,不少指揮戰爭的領導人對於這些罪行明知故犯,甚至縱容下屬做出種種暴行。不過,即使有清楚明確的法律定義,要證實某個人刻意干犯這些罪行,往往缺乏證據;而且必須經過相當複雜的審查過程,並要由特別的戰爭法庭審訊,往往受限於簽署公約的國家中執行。
以今日的道德準則來看,舊約聖經中的戰爭也有很多事件屬於戰爭罪行。例如創世記第三十四章記載,雅各的兒子們因為妹妹底拿被污辱而復仇,誘騙迦南地的示劍及其族人進行「割禮」(割包皮);趁著他們手術後身體疼痛不適而出其不意屠殺所有男丁,並擄掠他們的婦孺及財物。不過,這類屠殺行為是當時各民族對待戰敗的人的一般做法。因為他們不懂得如何人道對待戰俘,而且對遊牧民族來說,戰俘是非常昂貴的負擔。況且,這次乘人之危的勝利並不是上主的意思,因而引起雅各擔憂。
根據Scot McKnight在《今日基督教》(2020年3月30日)的網站指出,昔日以色列人的戰爭行為比周遭其他近東民族的歷史記錄的戰爭暴行相對溫和,甚至輕微。以宗教文物遺跡比較,以色列人信奉的神比起當代其他宗教的神祉,以色列的神沒有要歌頌在這類戰爭中的不人道表現。
麥基恩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