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行

雖然歷史上有很多戰爭都出現令人髮指的兇殘行為,但是真正針對「戰爭罪行」(War crimes)的國際法例,直到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期才正式出現。1899年及1907年的《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s)主要針對戰爭中不能使用的戰鬥方法,而1864年及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the Geneva Conventions)則著重於保護非戰鬥人員。這些公約皆指出,違反規定會構成戰爭罪行。

簡單來說,戰爭罪行即是違反戰爭法的戰鬥規則及程序規範。根據聯合國關於戰爭罪的詳細定義列出的15項戰爭中違法的行為,包括了故意謀殺無辜者、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強迫戰俘或其他人在敵對勢力中服役、要求16歲以下兒童參與戰鬥、刻意攻擊平民、非法及肆意大規模破壞和侵佔財產、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攻擊或轟炸未設防且非軍事基礎設施的城鎮村莊、挾持人質、非法驅逐、移動及拘禁、蓄意攻擊(能導致平民傷亡)或過度破壞等。

要阻止上述的戰爭罪行發生並不容易!為了戰勝敵人,不少指揮戰爭的領導人對於這些罪行明知故犯,甚至縱容下屬做出種種暴行。不過,即使有清楚明確的法律定義,要證實某個人刻意干犯這些罪行,往往缺乏證據;而且必須經過相當複雜的審查過程,並要由特別的戰爭法庭審訊,往往受限於簽署公約的國家中執行。

以今日的道德準則來看,舊約聖經中的戰爭也有很多事件屬於戰爭罪行。例如創世記第三十四章記載,雅各的兒子們因為妹妹底拿被污辱而復仇,誘騙迦南地的示劍及其族人進行「割禮」(割包皮);趁著他們手術後身體疼痛不適而出其不意屠殺所有男丁,並擄掠他們的婦孺及財物。不過,這類屠殺行為是當時各民族對待戰敗的人的一般做法。因為他們不懂得如何人道對待戰俘,而且對遊牧民族來說,戰俘是非常昂貴的負擔。況且,這次乘人之危的勝利並不是上主的意思,因而引起雅各擔憂。

根據Scot McKnight在《今日基督教》(2020年3月30日)的網站指出,昔日以色列人的戰爭行為比周遭其他近東民族的歷史記錄的戰爭暴行相對溫和,甚至輕微。以宗教文物遺跡比較,以色列人信奉的神比起當代其他宗教的神祉,以色列的神沒有要歌頌在這類戰爭中的不人道表現。

麥基恩博士

戰爭罪行的心理問題

「戰爭罪行」(War Crimes)是指對敵人、俘虜或戰事中的人民,作出違反人道的國際協議的不合法行為,包括種族滅絕、虐待戰俘、勞役平民等等。最明顯的例證乃是「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納粹德國對被俘虜的猶太人的各種不人道行為。

有人認為這類罪行發生,社會心理有兩種因素:

一、由一個權威的單位指揮批准:例如德國的SS特務組織。

二、由一個服從命令的單位執行:例如大部分犯上戰爭罪行的士兵都解釋,是因為他們絕對服從上級的指示。

不少人以為上述兩類人都是喪心病狂、毫無道德、嗜血的虐待者。但是研究指出,他們大部分人的精神健康及性格與普通人沒有太大分別;只不過在戰爭及生死邊緣情況下,他們受到壓力而作出不理性的行為。在美國著名的Milgram experiment (1991)研究顯示,一群正常的男士在實驗中以為是隨機分為「老師」及「學員」兩組。當他們收到指示,作為「老師」要對不合作的「學員」施以電擊懲罰。結果這些「老師」真是對「學員」(其實由演員扮演)執行這種暴力行為,而心裡卻相信是對「學員」有益的。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確實有一些人性格異常,例如缺乏同情心、容易冒險及操控他人(Magnus Linden等人,《軍事心理學》期刊,2019)。這種被稱為「陰暗的三合一」(Dark triad)人格,包括自戀(Narcissism)、反社會(Sociopathy)及權力饑餓(Power hungry)。由於這樣,他們容易下令加於別人超乎正常的懲罰,或者容易聽從上級命令去執行不道德的行為。很多時,就因為他們自己的情緒失控或偏見,製造了戰爭罪行。例如在2006年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士兵Stephen Green被控強姦14歲女孩及謀殺她全家人,被判有罪。在2010年的阿富汗戰爭中,美國士兵Jeremy Morlock因伏擊、謀殺平民而被判罪成。不過也有人認為,唯有這類人才能在戰爭中成功完成危險的非常任務,包括污穢或不能見光的工作(Dirty jobs)。美國艾默理大學(Emory University)心理學家Scott O. Lilienfeld認為反社會人格光彩的一面便是英雄(《人格研究》期刊,2013)。

舊約聖經的以色列人在打仗的時候,往往把敵人趕盡殺絕。若以現代社會的標準來評審,可算犯了戰爭屠殺罪行,例如「約書亞和以色列人把他們殺得慘敗,直到把他們滅絕為止,那些逃脫的人都逃進設防的城裡」(約書亞記第十章20節)。但是在昔日弱肉強食的世界中,敵對種族就是戰鬥至你死我活。假若沒有甚麼特別殘酷虐待戰俘的行為,又容許殘餘部隊逃亡,已經屬於人道了。

麥基恩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