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俘的精神創傷

在戰爭中,兩方交戰的士兵會被迫投降或被生擒而成為「戰俘」(Prisoners of War,簡稱“POW”)。原始的戰爭往往對戰俘施以酷刑,以求套取敵方的資料;甚至處死戰俘以免日後叛變,更能減少糧食消耗。1949年的《日內瓦第三公約》限制各國,不得虐待戰俘,包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

二、作為人質

三、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四、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法庭宣判,而突然判罪及執行死刑。

此外,《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3條包含「在任何時候受到保護,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與公眾好奇心的煩擾。」因此不應該把戰俘的相貌及可被認出的特徵在社交媒體發放,以保障他們個人及其家人的福利,並且免於被標籤。

可惜在現實的世界裡,大多數戰俘都受到非人道的對待,例如居住的環境非常惡劣,又未必得到基本的飲食提供。有部分戰俘(尤其是女性)更成為被虐待,甚至是強姦的對象,身心受盡凌辱。近年比較引人注目的,便是「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美軍在那兒對被扣押的911恐襲嫌疑分子施行虐待的醜聞。因此,戰俘在監禁期間出現身體及精神創傷的情況非常普遍;而根據上述公約,交戰雙方必須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

根據Roy Aloni等人對以色列前戰俘的研究,發現有很大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綜合症」病徵,並且有長期的認知功能失調(見2018年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iatry,5月/6月)。此外,那些參戰的自願民兵由於缺乏訓練及心理準備,成為戰俘時,似乎比正規軍更容易出現各類精神障礙。

可惜在戰爭期間,醫療服務資源缺乏,特別在被入侵的國家更為嚴重,因為原本有的設備遭受炮火毁壞。故此在開戰時,對戰雙方不能刻意毁壞救援設施,或者以這些地方作為戰蠔;並要容許國際救援組織(例如紅十字會)加以援手。假如需要撤到另一處地方,更應該提供安全通道(「人道走廊」)運載傷者。

聖經有一段頗特別的處理戰俘記載,就在舊約申命記第二十一章11至14節,談及當以色列人戰勝敵人的時候,「如果你在俘虜中看見美貌的女子,愛上她,要娶她為妻,你就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她要剃頭,剪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整個月,然後你才可以和她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如果不喜歡她了,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到自己喜歡的地方去;你絕不可把她賣錢,不可把她當作奴隸,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現在看來似乎很不道德,但是在昔日的環境下,這種行為算得上相當人道了。在新約,戰俘往往成為奴隸被賣給有錢家庭作僕人;而保羅要求信徒:「你們作主人的,要公正、公平地對待奴僕,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西四1)。

麥基恩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