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狂-戀童癖

涉小學內偷拍女生如廁 IT助理囚3個月

小學資訊科技助理涉兩度潛入校舍女廁偷拍小學女生如廁,早前承認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出,家長與校方對學校職員信任,被告有預謀犯案,判監3個月。  

資料來源: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2672170/ 

*** 張鴻堅醫生回應 ***   

根據本案案情推論被告的精神狀況,依照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5版(DSM-5) ,可考慮下列4種可能:

  • 偷窺狂 (Voyeuristic Disorder) 302.82

(A) 在最少6個月的時段內,有重覆的幻想衝動或行為,透過偷窺另一個正在裸體更衣或進行性行為的人,從而達到强烈的性與奮。

(B) 該人仕有把上述的性衝動付諸行動。 —– 倘若只限於幻想衝動而未有行動,則該等幻想衝動已造成相當大的精神困擾或功能損害。

(C) 該人仕最少已年滿18歲。

  •  戀童癖 (Pedophilic Disorder) 302.2

(A) 在最少6個月的時段內,有重覆的幻想衝動或行為,透過舆未發育兒童(一般是13歲以下)的性活動,從而達到强烈的性與奮。

(B) 該人仕有把上述的性衝動付諸行動。 —– 倘若只限於幻想衝動而未有行動,則該等幻想衝動已造成相當大的精神困擾或人際關係的損害。

(C) 該人仕最少已年滿16歲。 —– 倘若未滿16歲,則必須比他侵犯的兒童起碼大5歲。

  • 反社會人格障礙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301.7

(A) 自從15歲後,廣泛性地漠視其他人的權益,可從下面7項中起碼有3項顯示出來:

  1. 重覆地參與觸犯法律的行為。
  2. 重覆的欺騙或欺詐行為,以獲得個人的利益或歡樂。
  3. 衝動,缺乏長遠的看法。
  4. 暴燥,暴力。
  5. 妄顧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6. 缺乏責任感,例如工作態度輕忽、債務不願償還等。
  7. 對造成別人傷害缺乏悔意。

(B) 該人仕現在起碼有18歲。

(C) 該人仕其實在15歲前已出現一些操守行為問題。

(D) 上述反社會行為並非只在「精神分裂」或「燥鬱症」發作時才出現。

  • 任何其他情绪或精神障礙

   例如抑鬱症、精神分裂症、濫用毒品等, 皆可能導致異常行為。

* * * * * *

根據上述4種可能去推論本案被告的精神狀況,可得如下結論:

  • 偷窺狂 —–倘若被告有此傾向已超過6個月,則此診斷正式成立。
  • 戀童癖 —–要確立此診斷,要偵查被告除了偷窺外是否還有其他戀童傾向。
  • 反社會人格障礙 —– 根據多名老師替被告撰寫求情信,應不似患有此障礙。
  • 任何其他情绪或精神障礙 —–資料並無顯示被告患有其他情绪或精神障礙。

至於特殊「性癖好」的治療,倘若對患者或他人並不造成困擾又不觸犯法律,其實不一定需要治療。 —– 在需要治療的個案(例如本案),治療可包括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性技巧訓練、社交技巧訓練、藥物治療、家庭治療、生活方式和環境的調校(例如有戀童傾向的人應考慮是否適宜在小童基構中工作)等。至於法庭判處的刑罰,其實也可以視為「認知行為治療」的一種方式,受了懲罰得了教訓,以後的行為就會改變,倘若不能收效,那就需要加強其他的治療了。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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