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社會及企業管治ESG (1)

香港以至世界大型的企業近年積極推動環境、社會及企業管治ESG概念。ESG是三個英文單字的縮寫,E是Environment(環境保護),S是Social(社會責任),G是Governance(企業管治)。《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於2004年首次提出ESG概念,被視為評估經營一間企業的指標。企業或者機構常常談到實踐社會責任,並標榜樂於承擔此等責任。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又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的定義,一間企業貢獻經濟發展的同時,承諾遵守道德規範、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這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CSR)。

早在十九世紀工業革命時代及二十世紀初,已經有企業家十分關心社會,例如:美國首富鋼鐵大王安德魯卡內基(Andrew Carnegie)。他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教育、科研等慈善事業,並將自己絕大部分財富回饋社會,可視為對社會盡義務,感動、影響後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看法。儘管負責任的企業早在一個多世紀前已經存在,「企業社會責任」一詞卻是在1953年由美國經濟學家霍華德鮑文(Howard Bowen)在其著作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en (中文譯名:《商人的社會責任》)中提出。到了1970年代,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概念開始孕育;到1980年代,CSR繼續發展,越來越多組織開始將社會責任納入其業務實踐中。

粗略地說:CSR是一個廣泛的概念,而ESG則從環境、社會、企業的經營多角度提出實踐CSR的原則,亦是評估一家企業永續發展(sustainability)的指標。「永續發展」應該是企業追求的大方向,CSR是永續發展的重要概念,ESG則是其中一種衡量指標。投資者及企業家越來越重視ESG表現,因為它的表現直接影響相關企業的信譽、價值及投資前景。因為有不少企業對外聲稱自己關懷環境、關注社會責任、遵守道德規範,時常發佈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訊息吸引大眾,但是使投資者無所適從。ESG在這方面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客觀的指標來評估企業到底做到多少有關環境、社會和企業管治的責任。符合ESG標準對於企業競爭和獲取資本方面日益重要,不僅是對企業道德上的要求,而是企業長遠地賴以保持財務及發展可持續性和彈性的競爭優勢。

喬治亞大學商業管理作家兼教授Archie B. Carroll卡羅爾在其1991年的文章《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中,概述了他認為對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至關重要的四個領域──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Economic, Legal, Ethical and Philanthropic)。

企業的經濟責任是必須保持一家企業的財務穩健,這是企業活動的基礎。作為社會組成的一部分,在法律框架實現經濟目標自然是理所當然的法律責任。至於道德責任,公眾期望企業能遵循大眾的倫理規範;而慈善責任是企業自行決定貢獻社會的自願行為。卡羅爾把四個主要責任按其重要性列成一個簡單的金字塔框架。經濟元素最重要,放在金字塔最底部分,其上是法律,再上是道德,慈善的重要性最少。這是從企業自身利益和社會倫理角度去排列次序,而從基督教理念去看,我總覺得道德和慈善責任應該盡量履行多一點。

「你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鄰人如同自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些更重要的了。」(可十二30~31,《環球聖經譯本》)

鄧允明博士
英國特許水務及環境管理學會會員(MCIWEM)
英國特許環境師(CEn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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