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烏托邦裡,戰爭不會存在;在不完全的現實世界中,戰爭卻不斷發生,導致人命傷亡。基督教四世紀著名神學家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及十三世紀神學家亞奎那(Thomas Aquinas)相繼提出「正義戰爭」(Just War)的理論。雖然這理論有多種演繹,但是其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一、必須有公義的理由,以及有極嚴重及長久性被傷害的原因。
二、戰爭的動機是避免罪惡及帶來好處,而至終目的乃是和平。復仇、反叛、操控對方並不構成合理原因。
三、用盡所有達到和平解決的方法,仍然沒有效用。
四、有相當肯定能夠勝利的機會,不能單單浴血。
五、要由合法權力的機構宣戰,不能由個別人士或組別決定。
六、發動戰爭,不能帶來更多邪惡的結果。
七、不能刻意傷害非戰鬥的人士及平民,也要善待被征服的人。
除此之外,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Pact of Paris)早已規定所有簽署國:「爭端或衝突,不論其性質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處理和解決。」而1973年的《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第33條更清楚注明:「任何爭端當事國,於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聖經也有些地方支持正義戰爭,例如Norman Geiser博士(2021年8月15日網頁上)所言,戰爭要是由一個權力宣告的:「因為他(掌權者)是神的僕人,是對你有益的。但你如果作惡,就應該畏懼,因為他不是無端佩劍的。他是神的僕人,負責執行懲罰,使震怒臨到作惡的人。」(羅馬書第十三章4節)。其次,戰爭是用來保護無辜者及對付邪惡侵略的人,可以參考創世記第十四章之戰爭記載。此外,戰爭需要以公義的方式進行,不可任意破壞:「如果你圍困一座城,很久才能攻取佔領它,你就不可揮斧破壞那裡的樹木;因為你可以吃樹上的果子,卻不可以砍伐樹木。」(申命記第二十章19節上)
聖經並不是把戰爭合理化,而是希望把戰爭受控於正義原則之下,更以和平與和好為依歸。
麥基恩醫生